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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最近在微博討論“言論自由”,我發(fā)現很多主張“言論自由”的朋友,并不太懂它。他們對“言論自由”的理解,基本都是從林達或劉瑜的書中學來的。通俗讀物固然有快速啟蒙之功效,但也容易讓人囫圇吞棗,不求甚解。其實也不能怪這些朋友,關鍵在于我們從無“公民教育”這門課,大家都是自學,難免偏差簡單的說,有兩種范疇的“言論自由”。一種是民權意義上的,一種是道德意義上的。這后一種其實很難有共識,因為每個人(或私營法人)的“道德”標準不一樣,道德意義的“言論自由”也就千差萬別。真正有價值的、或者說需要我們捍衛(wèi)的是民權意義上的“言論自由”民權或稱-意義的“言論自由”,有多種流派。但無論哪種流派,都有一個基本原則:必須是“公共言論”。這又包括兩層含義:1,“言論”的“內容”是公共性的,泛指而不是特指;2,“言論”的“場所”必須是公共的。根據第2條,所有在微博上的言論,其實都不能適用“言論自由”。因為微博是私人公司的,我們在玩微博之前,都要授權同意一個“用戶協議”。在這份用戶協議中,已經對你的言論進行了若干限制。你同意這份“協議”,就沒有了民權意義的“言論自由”,而變成了你和站方的民事關系。我們用比較成熟的美國法律來說明的話:在微博上的所有言論,不適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而適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私有財產)那么,我如果到廣場上了,是不是什么都可以說呢?也不是。剛我們說了,你還必須說公共話題。比如你說“不喜好我的人都是豬”,這就受“言論自由”的保護,泛指;你如果說,“不喜好我的張三是豬”,這就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特指,可能會被張三訴你侵權。在“廣場”上,其實還有一些不能說。以最“自由”的美國來看,不能傳播“兒童-”,這也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而在歐洲,限制會更多一些,比如在德國是絕對不能宣傳納粹,這也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此外,你的言論不能造成“迫在眉睫的危險”。比如你不能在人多擁擠的廣場,突然高喊“失火了,失火了,大家快跑”。這樣會造成踩踏的危險,這樣的言論,依舊不受“言論自由”的保護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的“言論自由”,并不是100%的自由,它同樣有上面諸多限制。而這,已經可以算“言論自由”保護范圍最廣的國度了,別的國家法律限制更多。所以,從來就沒有100%純粹的“言論自由”我們更進一步理解,“言論自由”是-中的一部分,是“自由”的一部分,是其中“積極自由”的一部分?!胺e極自由”是指“可以。。。做什么。?!钡淖杂?,這種自由從來都是和“責任”共生,并且有所限制(比如,你沒有殺人的自由);而真正的“自由主義”是堅守“消極自由”,即“免于。。。做什么。。?!钡淖杂桑ㄒ簿褪恰拔也蛔鍪裁础钡淖杂桑?。很多朋友都不知道“自由”的這兩種區(qū)分,以“積極自由”代替“消極自由”,這實際是對“自由主義”的誤解和傷害。當然,這個話題扯得有點遠了。說回來“言論自由”。讓我們回到互聯網。首先這里有一個重要的概念區(qū)分:“互聯網”是公共的,但“網站”是私有的。也就是說,你如果自己建了網站,在互聯網上發(fā)表言論,受“言論自由”保護;你如果自己沒網站,去別的網站發(fā)表言論,那不受“言論自由”保護(還是上面說的,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的關系)我們以服務器在美國的網站舉例,根據憲法第一修正案,你如果自己建一個網站,幾乎只有“兒童-”的內容,才是違法的,其他所有內容都合法受到“言論自由”保護。(這也就是為什么-,都在醒目位置提示,嚴禁“兒童-”內容。因為他們的服務器在美國)。關于-意義的“言論自由”標準,最后我們還應該明白一點:它是在不斷變化的。以美國為例,在麥卡錫時代,宣傳-主義就是違反了“言論自由”;而現在的時代,人們對言論自由越來越寬松,你在美國宣講-主義,絕對不再違法,而是完全的“言論自由”。所以,即使“天賦-”的-意義的“言論自由”,也是隨著時間改變,社會各力量不斷博弈,不斷修正的,千萬不能以僵化的觀點去看待它!說完民權意義的“言論自由”(即法律范疇的“言論自由”),再說說道德范疇的“言論自由”。法律意義的“言論自由”是必須“遵守”,而道德意義的“言論自由”是一種“選擇”。因為“言論自由”對多數人來說,是“好”東西,所以多數人“選擇”尊重“言論自由”。但有些人和私營公司(網站),也可能選擇獨裁,只準說他們認可的話,否則就-。那是他們的選擇。面對這樣的人或私營公司(網站),你真的只能做一件事:用腳-,離開他們。這是你唯一能做的事情。好在絕大多數個人和私營公司(網站),總的說來還是選擇了尊重“言論自由”。我們剛說了,這是一種“道德”選擇,所以并不是像法律那樣,有“硬性”標準。因此不同的個人(公司)就有了不同的“言論自由”的底線。這個底線往往會比法律上的“言論自由”底線要高一點,體現了個體(公司)的利益判斷。比如我們舉例,某網站的用戶協議中,就有一條“不能發(fā)表損害本公司利益”的言論。這就是對“言論自由”有了額外的限制。而對個人來說,也是如此。就以我來說吧,羅玉鳳也好,宋祖德也好,他們所有的言論,再怎么惡心,我認為都符合我的道德選擇中的“言論自由”, 沒超越底線;但是,羅玉鳳在7.23事件后,詛咒無辜遇難者的言論,就超越了我個人的底線。我不認為支持這樣的言論,是道德的“言論自由”;我認為支持這樣的言論,要么是對“言論自由”的無知,要么是道德虛無-。答案 2:
我同意麥田所說的關于言論自由應該分清我們討論的是一個寬泛的道德范疇的話題還是法律范疇的話題。以下是我對美國憲法范疇內言論自由的一點粗淺的認識。在美國,言論自由是一種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而憲法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在于限制政府的權力,包括政府對公民權利的踐踏。因此在美國以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為由而起訴的案子中,所起訴的侵犯言論自由的行為一定有某種政府的endorsement, 最典型的就是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假設紐約州制定了一個法律不允許任何人在T恤衫上寫辱罵紐約州長的話。那么如果某個人在他的T恤上寫了" xx t-e governor", 而被判有罪。那么這個人就可能起訴紐約州,理由是上述法律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我相信他幾乎會100%勝算,原因是在這個簡單的假設例子中我們看到了政府的行為對某種言論表達的限制,而這一類言論,即-言論恰恰是憲法保護的重點。我們把以上例子稍作修改結果將完全不同。假設,某個餐館的老板給他的店里定了一個規(guī)矩,凡是穿辱罵州長的T恤衫的人都不允許在我的餐館就餐。這里就不涉及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論自由的問題,因為沒有政府的行為。同理,一份私人所有的報紙或網站完全有權利對其所刊載的言論作檢選。為什么美國法律注重限制政府而非某個人/公司/團體對言論自由的侵害?我認為原因在于如果對某種言論自由的限制來源于某個私人機構,比如某張私人擁有的報紙不愿意刊登批評-黨的言論,那么批判-黨的言論還是有機會出現在那些支持共和黨的報刊上。而如果某種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來源于政府,比如說你一旦發(fā)表這些言論就違反了政府的某個法律,那么這種言論將被完全剝奪表達的機會。答案 3:
我覺得在中國討論這些沒什么意義。之前因為要出門,沒有多寫。反正關于自由,大概是這樣的:西方人的自由從一生下來就具有,他們叫天賦-。中國的不是生下來就有的,要由你黨來開光,開完光之后,規(guī)定你有什么自由你才能有什么自由,沒告訴你有的你不能有。不然收拾你。答案 4:
club.kdnet.net/dispbbs...個人認為這一篇文章解釋的非常清楚:摘一些結論性的文字言論自由是針對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論的標準,其最大目的就是為了監(jiān)督政府,所以與其說是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論的標準,還不如說是老百姓監(jiān)督政府的標準。中國人很多愛犯的第二個錯誤是認為:言論自由凡是造謠,誹謗,都不屬于言論自由范圍。這是對言論自由的又一個誤解。第四,只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沒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說只有普通的個人受害者能提起訴訟,政府不能因為言論對老百姓進行訴訟,老百姓任何評論政府的言論都是自由的。首先大家要理解——言論自由是指你有自由說話的權利,但是絕沒有強迫別人說話的權利,更沒有強迫別人按你的話來說的權利。其次大家要理解——言論自由的核心是指政府不能控制民間的言論,不管媒體要說什么,政府你是管不著的,這個“管不著”并不是說政府不能表態(tài),政府是可以對某種言論發(fā)表看法,甚至譴責某種言論,但是它就是不能去堵別人的嘴巴,不能去查封媒體,不能去審查媒體的內容等等之類的??偨Y一下這兩點,言論自由是指你自己有自由說話的權利,政府管不著,而不是你有在別人的地方說話的自由。從而可見-群踢人、論壇-、媒體不刊登某篇文章和廣告,這些都是符合言論自由原則的,而不符合言論自由原則的是,政府禁止某人、某公司、某組織建自己的即使通訊網絡、開辦論壇網站、電臺、電視臺、出版書籍、-、報紙等這樣的行為。答案 5:
有不少人說得不錯,長了見識。我來說點不是很正統(tǒng)的觀點,都是關于歷史問題的。1. 美國的言論自由,是由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的。就是說,當初寫憲-文的人沒想過要把-方面的問題寫進去。事實上,憲法出了后,一些州認為沒有-法案不好,就通過了自己的-法案,這時國會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言論自由也不是第一個提出的修正案,只是因為陰差陽錯,成了第一個被通過的。我想說的是,現在如果寫憲法,你不把-寫進去,一定會是笑柄的,但那時候不是。2. 關于言論自由,美國憲法里是怎么說的呢。Congress s-all -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ment of religion, or pro-ibiting t-e free exercise t-ereof; or abridging t-e - of speec-, or of t-e press;...現在直翻,就是不得剝奪言論和出版自由。這里有意思的是,干嘛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用了 pro-ibiting,而在言論自由上用了 “abridging” 這個詞。你或許會說,要不然太單調嘛,換個詞兒。誠然,有道理。但,你知道那個時代的人都是 word-it-,玩詞藻的水平,對于咱們這些人估計都無法想像。就算是有味道,也是各有其味。比如,你說獨立宣言里的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為啥是 created 的呢,為啥不是 all men are equal 呢?因為 T-o-s Jefferson 顯然不相信 all men are equal 嘛?;貋碚f言論自由。有一個輔助理解的地方,就是憲法里,speec- 和 press 是并置的。press 可以是抽像的出版,也可以是物理上的印-機。是的,那個時代沒有網絡,不可能像我們這樣發(fā)個貼子全世界都能看到。想要發(fā)表自己的言論并傳出去,你最好有自己的印-機。所以,對 - of speec- 的理解,在當年也是不一樣的。對于當時的很多立法者來說,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里關于言論自由的說法其實是關于擁有印-機的自由。畢竟,美國憲法是 Locke 的-理論的直接體現。而 Locke 的理論的核心,就是私人財產的神圣不可侵犯。而在保護言論自由上,就直接體現在保護印-機這樣的私人財產上,而非是思想傳播層面上的。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幾年后,在 1798 年通過了著名的 Alien and Sedition Acts。該法禁掉了任何-,反國會,反總統(tǒng)的言論。很多支持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人也支持了此案。而美國在此后上百年里,也沒有什么相關的重要案子。說明大家對言論自由這一概念上沒什么大爭議。3.可是,到二十世紀就一下子不一樣了?;旧希绹咴簩ρ哉撟杂傻脑忈尲谐霈F在兩個時代,一個是一戰(zhàn)期間,一個是二戰(zhàn)后,從 McCart-y 時代。有意思的是,在一戰(zhàn)期間,言論自由問題的出現也是和 1798 年類似的煽動叛亂 (sedition) 傾向。而這次是告到高院了。高院顯然準備不足,Holmes -官的那個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的界定可以用好笑來形容。到McCart-y 時代就不一樣的,這次是真正的開始重視言論自由的定義,可以說,上面大家提到的一些對當代言論自由的理解,都是從這一時期開始被(再次)提出,討論,定型的。這就引出了一個問題,為什么到這時候才有了這些對言論自由在法律上的關注呢?因為美國在 Roosevelt 新政后,可以說憲法經歷了一次動及根本的震蕩。上面說了,美國憲法的核心,是 Locke 的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可是 Roosevelt 的新政推出的措施,把這一信條給踩在腳下了。最典型的例子,是社會安全體系下的養(yǎng)老金制度,硬生生的把錢從你工資里拿走,說是替你保管著,到老了再還給你。不要忘了,Roosevelt 為了推他的新政,甚至試圖把高院法官添到 15 人。雖然最后沒成功,高院在后來對新政還是比以前配合了許多。這一仗,是 Roosevelt 贏了。就是說,輸了這仗后,高院連私人財產都保護不了了,這也算是把面子輸盡了。所以,高院就只能退一步,我保護不了物質層面上的東西,精神層面上的總能保吧。結果,Warren -官,這個美國歷史上或許的最大的-踐踏者,居然來了個 180 度大掉頭,在 50 年代上任后,高院開始了一系列史無前例的保護-的裁定:100 年后被解放的-終于平權了,罪犯也有權保持默了,非法搜查的證據不能上庭了,在家里-也可以使了......當然,這不是說言論自由就定義清楚了。比如淫穢-到什么程度就不能發(fā)表這種東西,其實到今天也沒個定論,也在不斷演進。答案 6:
把言論自由留給法律專家。我倒是想說說我前陣發(fā)現的一個趣事:A說了一番話,B罵A,C罵B,這事正常。但C表達的話是"A說什么關你鳥事?。r,整個邏輯就鬧太套了,因為這話對B也適用,C罵B即罵自己。截至目前,我也沒把這個問題理清楚。這是一個言論自由的悖論么?答案 7:
我覺得把自由和道德綁在一起就是對自由最大的限制。因為沒有普遍的道德,如果一個人的話不符合公眾的道德標準,他就喪失了言論自由的話,那就是一種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迫。道德準則不應當用來約束別人。說到底,道德和善是兩回事。答案 8:
吾以為,就是說什么都可以,但必須負責,道德上的,法律上的,即使你被關進了道德或者法律的“籠子”,你還是有說話表達的權利和渠道,換句話說,沒有權利封住別人的嘴巴譬如什么羅玉鳳,它說它的,觸犯了道德,大家可以無視它,或者k它一頓,觸犯了法律就關了它,現在不讓它說話,這算什么回事呢所以捍衛(wèi)道德和法律不是靠封住別人的嘴巴,就這么簡單答案 9:
麥田說的很系統(tǒng)啦,學習學習。我只說一點自己淺薄的理解。我覺得言論自由是自由的一個表現方面。所以要先界定“自由”。我理解的自由邊界在于大多數人的權利邊界,即個人自由不能侵犯他-利。言論自由的底線也是如此。答案 10:
嚴復曾經在翻譯Jo-n Stuart Mill的《On Liberty》之時,把所謂的“l(fā)iberty”翻譯作“群己權界”,整個書名的翻譯便是“群己權界論”。自由兩個字太抽象了,群己權界四個字也許會對你有幫助吧。答案 11:
很多朋友都說了美國言論自由是怎么回事,我說一點我對“為什么要言論自由”的理解。個體是社會的細胞,社會的病癥是從社會微觀粒子表達出來的。一個社會,如果不允許個人的表達,這個社會真實而重要的問題就無法被其他個體所理解,何談解決問題?對此汪丁丁曾介紹國懷特海的論述:懷特海晚年的講演集《思維方式》前三章的標題及主旨,是闡釋“重要性”、“表達”、“理解”這三個最原初的觀念。沒有這三個觀念,我們便不曉得怎樣有所思和有所得了。懷特海的闡釋,我概括為這樣一句話:“在有理解之前先有表達,在有表達之前先有關于重要性的感受?!毖哉撟杂善鋵嵤潜磉_自由的一部分,表達的概念更大,除了對環(huán)境表達,還有自己身體的表達。而對重要性的感受必須是基于個人才是真實的,沒有一個組織、機構可以說它“感受到XX”,而只能說它訴諸XX利益。理解,則涉及第二個人乃至更多的人,沒有表達就沒有理解的機會存在。所以,看到“言論自由”,我首先反應的概念是:表達基于個體的生活感受才有真實性,沒有表達就不可能有群體間的理解,允許自由表達才有可能讓真實而重要的問題被發(fā)現。答案 12:
我不知道真正的言論自由是什么,在我的認識中認為任何人對任何事都有發(fā)表意見的權利,這是一個人作為具有獨立思想人得基本權利。但是,同時這種權利不能也不應該造成其他個人、集體造成人身或名譽的侵權,自由不能游離于法律之外答案 13:
言論,是一個有思想的人作為獨立個體表述個人想法的途徑。而言論自由,則是能夠在不受到任何束縛的情況之下,暢所欲言。但是必須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責,自己的個人言論不應當損害他人的利益,否則言論自由也就失去了它本來存在的價值。答案 14:
言論自由,四個字的意思從字面理解就很清楚了,就是你什么都能說,這是上天賦予你的權利,就好像你生下來就有權利呼吸任何地方的空氣一樣。
至于言論自由所構成的侵權,那是后話,你有權利去說,說了之后,人家告你,這是人家的權利,但人家只能告你,不能剝奪你說話的權利,這就是言論自由。
答案 15:
對的錯的都可以說,但你要對你說過的話負責。而不是因為有人不喜歡聽就讓你發(fā)不出聲音答案 16:
艾未未:是個人就能說話。表達是人之為人的一個特征,沒有表達你就不是人。個人地位也是每個人應該有的地位,做人最高的地位。只是大多數人都放棄了這種權利。答案 17:
不知道,從來沒體驗過。答案 18:
知乎答案 19:
重在參與,我也來發(fā)表下我粗線的看法。我的角度是道德和言論自由的關系。很多人覺得言論自由就不應該受道德的約束,言論自由就是想說什么就說什么,因為世界上沒有統(tǒng)一的道德標準。但實際上這種觀點在絕大部分國家是不成立的,包括最宣揚言論自由的美國。實際上美國是一個道德高于法律的國家:法律可以保護你的言論自由,但是道德可以決定你制定的法律是否正確!你覺得沒有普世的價值觀,但隨便挑出40個老百姓對你的審判就是這個國家對你的審判。比如從媒體言論上來看,美國第二修正案和第四修正案規(guī)定了你不能誹謗(Libel),不能傳播個人隱私(Invasion of privacy),不能侵權(Violation of - Rig-ts)。這是法律。但是法律的最終解釋權實際上有兩個群體,一個是陪審團(Jury,負責對個別案子的解釋),一個是美國最高-(Supreme Court,負責對全國性判例的解釋)。而這兩個團體代表的并不是法律,而是當下美國最普通老百姓的道德,他們做的唯一事情就是對法律進行解釋。所以任何人的言論都要符合這個國家公認的道德標準,不然就是有罪。事實上在英語中有罪這個詞并不是法律上的有罪,而是guilty,就是說你做錯了,而“錯”本身就是一種道德審判。中文則沒有一個相應的詞與guilty對應,所以翻譯成有罪是不恰當的,因為有罪是違反了法律,而guilty是違反了道德。這里面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言論審查(Censors-ip)的順序問題。很多人以為在美國是沒有言論審查的,就是想說什么都沒人管你。但實際上言論自由和言論負責制度是相輔相成的,只不過進行的順序有所不同 ,才造成了在美國說什么都沒事的錯覺。在中國,是先審查再說話,在美國,是先說話再審查,所以讓你說并不代表你說了沒事。有一句很經典的話可以非常好的詮釋這個問題:“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會成為呈堂證供”。雖然審查的順序不同,但是所有人都要對自己所說的言論負責,這才是一個成熟的國家應該標榜的言論自由。所以總結我的發(fā)言只有兩點看法:1、言論自由一定要規(guī)范在社會最普通的道德倫理之下。2、言論自由不代表沒有后果。答案 20:
不是你想說什么就能說什么,而是你不想說什么就可以不說什么。答案 21:
這種簡單的問題還有這么多人想不通,真是可笑。完全的言論自由,任何時候任何國家都是不存在的。大家之所以認為言論自由=完全言論自由完全是被別有用心的人誤導。在美國你對公眾大肆宣揚-主義是不允許的,你罵-教更是死罪。其實西方國家是對意識形態(tài)、言論控制最嚴重的國家,所謂自由不過是在在它規(guī)定的框架內自由而已。去過美國的人都能感覺到在美國對人的行為和言論其實限制是很嚴的,遠沒有國內“自由”,一不小心就會遭到訴訟。再告訴腦殘一萬遍,絕對自由從來沒有存在過。 美國非--言論不犯法嗎? 前面說到西方國家的承認的言論自由只適用于公共領域。這是不是說公共領域里的言論自由受法律保護?不是的,例如在美國沒有公共法保護言論自由。有人不同意,說美國的言論自由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因為第一修正案講得清清楚楚:“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伸冤的權利?!薄2幌拗蒲哉摬痪褪怯醒哉撟杂蓡??不是的。因為不立法限制言論自由不等于保護言論自由。只有當且僅當議會立法是限制言論自由的唯一有效方式時,不立法限制言論自由才相當于保護言論自由。事實上,當言論自由沒有明確的法律保護時,公共領域的言論自由仍可受制于立法以外的各種限制措施。 首先,第一修正案只是說美國國會不可立法限制言論自由。這里的國會起先只是指美國-的國會。直到1925年美國聯邦最高-在裁定的“基特洛訴紐約州案”時,才把第一修正案的適用范圍擴大至州政府的立法機構—州議會。然而即便是今天,其它政府機構完全有權明文規(guī)定言論自由的范圍。例如美國政府部門對其工作人員有特別的紀律規(guī)定,其中包括對某些言論的限制。2003年3月美軍入侵伊拉克時頒布了不經立法部門通過的《隨軍記者守則》,為記者規(guī)定了許多言論禁區(qū)。美國政府在1991年海灣戰(zhàn)爭前夕也對本國新聞媒體有過類似的限制。 其次,第一修正案只是禁止議會立法來限制言論自由,而不限制公共部門以其它方式限制言論自由。這些常見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直接對有冒犯的言論者加以行政懲罰或紀律處分?!??11”事件發(fā)生后,美國政府要求新聞媒體不能播出本?-和--的講話。美國政府主辦的《-》部份播出了對--奧馬爾的采訪錄。9月28日,臺長惠特?沃恩及其主管國際廣播理事會-被-10月3日,布什總統(tǒng)任命著名主持人羅伯特?賴利為《-》新臺長。賴利上任后雖積極配合布什政府的反恐政策,但因在播出的剪輯片段中有奧馬爾,美國當局對此十分惱火。賴利上任僅10個月就于 2002年8月29日-辭職。 2)以其它名義制定法律限制相關言論。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在“-的原則一章”中“言論自由”這一節(jié)里對于言論自由有這樣的論述:“言論自由是一項基本權利,但它不是絕對的,不能被用于-,言語文字誹謗,煽動顛覆或污穢言行的理由?!?稍稍查一下互聯網就可以發(fā)現美國獨立后制定過多部限制言論的法案。如《1798年外僑法和懲治叛亂法》以懲治叛亂的名義規(guī)定:“任何陰謀反對聯邦法律實施、煽動叛亂、發(fā)表反對、丑化、中傷美國總統(tǒng)和國會的言論和文字者,將被處以最高為5000美元罰款、最多為5年的監(jiān)禁。” 此外還有《1917年反間諜法》和《1918年反煽動法》規(guī)定對于“以背叛、褻瀆、侮辱、詆毀的語言攻擊美國政府或美國憲法或美-隊”的言行可以被處以至多20年的徒刑和1萬美金的罰款。美國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禁止 “意圖顛覆、破壞-,提倡、鼓吹、教唆或印-、發(fā)行、編輯、出版、公布、出售、公開展示顛覆、破壞-的必要性、適宜性的書寫品或印-品” 等行為。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國-黨-包括新聞記者于1949年被美國政府依據該法處以3年或 5年徒刑和1萬美元罰金。罪行只是“講授、宣傳用-推翻、摧毀美國政府”,而罪證是《-黨宣言》等馬克思主義的著作。 3)-不經議會通過或審查確立案例法來限制言論自由?;ヂ摼W上流傳的美國十八種言論禁忌主要是通過法官自行設立的案例法總結出來的,而在美國的普通法中可能找不到類似的條文。例如美國最高-認為:“最大的言論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自由?!?有意思的是,美國并沒有保障言論自由的法律,而只有國會不以立法的方式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這與保護言論自由的法律是非常不同的。美國最高-的這句話應該是:“美國也限制任何人在戲院中有誑呼失火造成驚慌奔逃的言論自由?!?這沒有原來那句話好聽,但更真實。有人說美國十八種言論禁忌說明了美國保護言論自由的虛偽。這實在是有點冤枉。美國從來就沒有保護言論自由的法律,而只是別人有意誤導或自作多情罷了。在民權官司中,美國法官經常刪除對一方不利的真實的證據和陳述事實的證詞。1969年,美國-在審訊芝加哥被捕的八名反戰(zhàn)人士時,法官下令將一名被允許自我辯護的-被告波比?西爾(Bobby Seale) 的嘴用布條封起來成了當時轟動全國的笑話。法官以藐視法庭罪將西爾從當時的被告名單中除去,并單獨判其入獄四年。但美國人民自愿為西爾譜寫了紀念歌曲和詩歌、不斷為當時的反戰(zhàn)運動寫書和攝制影片。上面的封嘴圖就是2007年制作的美國-紀錄片《芝加哥10》的廣告。其中的數字10代表被政府起訴的八名反戰(zhàn)人士和他們的兩名代表律師。這部紀錄片制成后在美國被限制放映。 4)以刑事罪名限制言論自由。網絡流傳的美國十八種言論禁忌中有一個例子講的是1951年美國一大學生有一天站在街頭發(fā)表演說攻擊杜魯門總統(tǒng)和一些官員,引起部分聽眾咆哮喊打。結果該大學生被逮捕,最后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判刑。這個案例說明了西方國家以刑事罪名進行-迫害的一貫伎倆,暴露了它們司法公正的虛偽。如果攻擊杜魯門總統(tǒng)和其它官員屬于自由言論,而且美國真地保護言論自由,那么聽眾咆哮喊打是破壞言論自由。如果聽眾咆哮喊打是對的就證明美國人沒有攻擊美國總統(tǒng)的言論自由。這時,該學生應該因違反某條言論禁令而獲罪,而不是“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的是別人。該學生連煽動破壞公共安寧秩序都說不上??傊?,這個案例不能自圓其說。但這樣一來,一個地地道道的-案就成了刑事案。按照這個案例,小布什在伊拉克演說時遭到憤怒的伊拉克記者扔鞋,應判罪的不是記者而是小布什。在今年(2011年)9月的“占據華爾街” 的-活動中,有人在祖科蒂公園用擴音器喊話而被紐約警察逮捕,理由是未經許可使用擴音器。而一女子在祖科蒂公園附近的行人路上用粉筆寫口號時因涂鴉罪被捕。 5)特殊場合和對特殊身份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也是根據網絡流傳的美國十八種言論禁忌,1974年,美國李維上尉公開反對越戰(zhàn)并鼓動-拒服兵役參戰(zhàn),被-法庭判刑。被告不服上訴。聯邦最高-認為軍人雖亦有言論自由權,但與平民的言論自由不同,故在行使時所受到之限制及約束程度亦不相同。另外根據美國最高-的案例法,政黨-競選活動不得在官方基地進行。如果有人在受審訊時激怒法官,美國最高-允許將其嘴用布封上并綁在椅子上留庭受審。 6)……省略號表示如果愿意,還可以列出更多在公共場合下的言論限制。例如在政府授意或壓力下,私人企業(yè)或媒體不得不限制某些言論。就在眼前“占據華爾街”的-活動中,一些示威者反映他們在周末想邀請朋友參與-活動時無法通過雅虎傳遞任何寫有“占據華爾街”或“Occupywallstreet.org”字眼的電郵,而是收到雅虎警告稱“偵測到閣下賬戶有可疑活動”。 上面的總結已足以說明不以某種方式限制言論自由并不能也不等于保障言論自由,因為還可以有其它許許多多限制言論自由的方式和方法。這些還只是政府部門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而不包括私人企業(yè)和私人媒體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這里不是說這些限制是不對的。相反,大部分限制有一定的道理,并且值得其它國家,如中國,參考學習。這就是說絕對的言論自由在任何國家,哪怕是公共領域,都是不可能的。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許多人認為美國政府只限制鼓動-行為的-性言論。這是一個天真的或天大的誤解。除了上面所說的以刑事罪名判決-犯外,美國法律還有明確規(guī)定的非--犯罪行為。至今適用的1994年修訂版《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3條明文規(guī)定,“任何煽動、實施、協助或進行叛亂或-以反對美國當局或其法律,或對上述行為給予援助或表示支持者,應判處罰款或最多10年-,或兩者并罰,不得再擔任任何美國公職。” (18USC2383,原文是:W-oever incites, sets on foot, assists, or engages in any rebellion or insurrection against t-e aut-ority of t-e United States or t-e laws t-ereof, or gives aid or comfort t-ereto, s-all be fined under t-is title or imprisoned not more t-an ten years, or bot-; and s-all be incapable of -olding any office under t-e United States.) 該法律并不限于-或鼓吹-等煽動或協助-的行為。一段時期《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5條這一涉及-的法律在互聯網上廣為流傳,掩蓋了美國法律同樣限制非--活動的事實。 根據這個法律,在美國煽動民眾-反對美國政府或 (注意:是or不是and) 美國現有法律是屬于犯罪行為,包括發(fā)動社會運動以自立的憲法取代現有的法律,即便這種行為與-或鼓吹-無關。甚至協助這一非-的行為,如在自立的憲法上署名等,都屬于犯法行為。下一篇:錢只有1,2,5 開頭的形式?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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