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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占用勞動者雙休日工作的,可以安排員工調(diào)休或支付200%的工資。但是一般公司章程中規(guī)定,類似于”踏青“、”春游“之類的集體活動,不屬于工作的范疇之內(nèi),但同時公司也不得要求員工全體出席。理論上說,這類集體活動應(yīng)該算是員工的福利,也就是員工可以放棄之權(quán)利,公司當(dāng)然不得要求員工全員出席。 但是如果公司借春游踏青之名,在公園或者其他娛樂場所進行工作安排或者進行某種小型短期會議,就是變相工作,員工有權(quán)要求公司支付200%工資。答案 2:
額...有些偏激了吧,公司活動算是一種公司福利吧。當(dāng)然如果每次都強制是會不合理。最好能帶家屬答案 3:
安排在非休息時間,公司覺得不合理,影響了工作.答案 4:
呵呵 應(yīng)該來說是比較合理的,安排在周末你自己可選擇性參加 如果非休息時間的話 那豈不是很多工作都要丟下下一篇:C-orme瀏覽器中有沒有插件可以支持教育網(wǎng)加速功能?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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