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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保險費分擔,普通事故保險由雇主與被保險人各分擔70%與20%,政府補助10%(職業(yè)工人自負60%,政府補助40%;漁民自負20%,政府補助80%);職業(yè)災(zāi)害保險費則基於「無過失原則」,全額由雇主負擔(職業(yè)工人自負60%,政府補助40%;漁民自負20%,政府補助80%)。
勞保是臺灣最早的社會險制度,成立於1950年,依據(jù)「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辦,在制度上屬於「地方性」制度。1958年7月,頒布「勞工保險條例」,勞保成為全國性的制度。最早的保障內(nèi)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五項給付,1956年第三次修正「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新增疾病給付。
1950-1958年間,除了勞工保險辦法外,另針對無一定雇主之職業(yè)工人與漁民,頒布「臺灣省職業(yè)工人保險辦法」與「臺灣省漁民保險辦法」,其保險內(nèi)容與「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相同。職業(yè)工人與漁民在1958年「勞工保險條例」成立時被定為強制被保險人。
中文關(guān)鍵字:普通事故保險 , 職業(yè)災(zāi)害保險 , 無過失原則 , 漁民保險 , 職業(yè)工人保險
英文關(guān)鍵字Ordinary Insurance , Occupational Accident Insurance , 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 Fishermen's Insurance , Worker's Insuranc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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