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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照所允準開墾之土地通常極廣,依法須在一定年限內(nèi)開墾成田,否則即失效。墾戶將墾成之田園向政府呈報面積、等則,核定賦額,此即「報陞」,并成為田園之所有人,稱為業(yè)戶。
清代臺灣的土地依所有權(quán)區(qū)分,不外三類:一是有明確所有人之田園或土地,多為民有熟田;二是無主荒地,依法歸為國有;三為番有地,屬原住民所有。第一種地之取得須依正常買賣、典贌手續(xù);第二種地須向官府辦理報墾手續(xù),第三種地透過各種方式向番社或番人取得。臺灣移民拓墾的大多是第二、三類土地,而墾戶在其拓墾權(quán)之取得上扮演要角。
墾戶有獨資、合資之分。獨資者資本較雄厚,如施長齡(施世榜)墾號、張振萬(張達京)墾號;資本較小的墾戶則組成合夥墾號,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如1709年(康熙48年)陳賴章墾號乃陳天章、陳逢春、賴永和、陳憲伯、戴天樞等人或業(yè)戶所組合。即使是獨資墾戶,大多是同一家族之成員共同出資,有如家族公司;合資墾號有如合夥股份公司,二者的合資色彩均強。
墾戶取得土地後,即招來佃戶進行開墾,事實上是一種主佃合墾制:墾戶通常并不親自拓墾,而是召佃開墾;佃戶大多「自備工本,開墾成田」,并「永為己業(yè)」。佃戶將土地墾成後,墾戶可收較高的租額,通常上則田是8石,而佃戶只要上繳一定的額租,就可以「永為己業(yè)」,擁有「準所有權(quán)」,形同「實質(zhì)所有權(quán)」,因此全力以赴。主、佃各盡其力,各取其利,因而加速土地的開發(fā)。也因此形成土地雙重所有制,為其後大小租制鋪路。
中文關(guān)鍵字:墾照 , 主佃合墾制 , 業(yè)戶 , 佃戶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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