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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考證,所謂「一田二主」現(xiàn)象的起因主要有二,其一為福建地區(qū)的舊慣,其二則為清朝開墾制度所導致,而後者對此現(xiàn)象的影響尤大。清朝為鼓勵人民墾荒,對申請開墾者發(fā)給墾照,承認其土地業(yè)主權。申請者獲得墾照後,往往不是單純自耕,而是大規(guī)模的招租開墾;在尚未開發(fā)的中、北部地區(qū),獲得開墾許可的地方豪強便以集體拓墾的方式,從平埔族手中巧取豪奪得到了廣大的土地。由於土地面積甚大,因此墾戶常將土地交給其下的佃戶管理;而每一佃戶所能控制的土地亦不小,因此部份的佃戶又將土地租給直接耕作者進行農(nóng)作。在轉租的過程中,中層的佃戶(小租戶)需要向墾戶(大租戶)繳交一定數(shù)量的田租,此即所謂的「大租」。
大租的種類甚多,除了上述民間自行開墾者所繳交的民間「大租」之外,還有承租清朝官地的「官大租」,原住民的「番大租」等,種類繁多不一而足。大租戶原本是土地的擁有者,但隨著時間演變,實際掌握土地的小租戶逐漸侵蝕了大租戶的權利,他們繳交一定數(shù)量的大租,再向佃農(nóng)收取數(shù)倍於此的小租,在獲利和實力上壓過了大租戶,大租權因此逐漸喪失了其土地所有權方面的意義,并淪為租佃關系中的寄生者。同時,一田二主造成土地權利的紊亂,大小租戶的業(yè)權糾紛、公地的侵吞情況履見不鮮,田賦亦無法核實,也造成社會和財政上的嚴重問題。因此,至劉銘傳時,清政府進行「清賦」改革,采「減四留六」的方式,以漸進方式限制大租戶所能收取的地租,并清丈田畝,明定業(yè)權,大租的存在受到很大的削減;至日本統(tǒng)治時期,遂以強制收回與補償?shù)氖侄螐氐兹∠笞鈾?,?900年代初期大致功成,此後一田二主的現(xiàn)象乃成為陳蹟,而大租權亦告消滅。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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