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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法律概括地將「不問任何目的,凡以暴行或脅迫為達成其目的而聚眾者」均視為匪徒,首謀、指揮者與附和隨從者皆為處罰對象,處罰極為嚴苛,法定刑動輒為唯一死刑,甚至更將效力溯及於法律施行前所發(fā)生之行為。1898-1902年間,共有1萬1,950名匪徒遭到殺戮,其中僅有四分之一是經過法律程序。在1902年,匪徒案的被告有將近七成五被判處死刑。
臺灣總督府對於匪徒也采用恩威并施的策略,以「免除其刑」來換取匪徒的歸順,但卻經常在表面上以「招降」模式舉行歸順,再故意制造沖突以射殺歸順者,南部的武裝抗日分子林少貓被射殺時,身上即帶著「歸順條件準許證」。此外,司法判決中也有相當多起訴罪名與定罪罪名不符的現(xiàn)象,如以匪徒起訴、但以強盜罪判刑,或以強盜罪起訴、但以匪徒罪判刑的情況,顯示在日治初期,「土匪」所指涉的可能包含武裝抗日者以及社會治安的破壞者。1902年之前,臨時法院或普通法院大量處理涉及匪徒刑罰令的案件,1907年之後,本法令則適用於特定案件,最後一次適用匪徒刑罰令,則是1915年(大正4年)的噍吧哖事件。
中文關鍵字:匪徒 , 武裝抗日 , 兒玉源太郎 , 林少貓 , 噍吧哖事件
英文關鍵字Bandit , Anti-Japanese rebellion , Kodama Gentaro , Lin Shao-mao , the Hsi-lai-an incident of 1915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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