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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設(shè)置的法制基礎(chǔ),一是1925年頒布、1944年修正的「省政府組織法」,一是1936年行政院公布的「省政府合署辦公暫行規(guī)程」;但臺灣省政府設(shè)立之初,即以「延攬本省人才、擴大政治參與」為名,屢屢突破法令、增置省府委員名額、膨脹組織機構(gòu),實質(zhì)上削弱委員會的合議功能,逐步確立首長威權(quán)體制。
準此訓政時期法制設(shè)置的臺灣省政府,未及兩年半即因中華民國政府在大陸全面敗退而於1949年12月遷臺,從此中華民國的版圖僅及臺灣一省,與臺灣省的統(tǒng)治區(qū)域相重疊。
臺灣省政府設(shè)立以來,國府中央總計派出14任省主席及1任省長,依序約可劃分4個時期:(一)「挽救政權(quán)時期」(1947.5-1957.8),共派出5位省主席包括魏道明、陳誠、吳國楨、俞鴻鈞和嚴家淦,主要任務(wù)在搶救覆亡危機、易地重建政權(quán);(二)「軍人主政時期」(1957.8-1972.6),派出3位軍人省主席包括周至柔、黃杰和陳大慶,實施長達15年的軍人主持省政時期,以鞏固黨國的統(tǒng)治體制;(三)「以臺治臺時期」(1972.6-1993.3),派出5位臺籍省主席包括謝東閔、林洋港、李登輝、邱創(chuàng)煥和連戰(zhàn),系因應潮流所趨、采取以臺治臺之策略;(四)「山海共治時期」(1993.3-1998.12),派出末任省主席宋楚瑜,又輔其當選首任的省長,宋楚瑜是1970代中央連續(xù)派出5位臺籍省主席且歷經(jīng)本土化政策後,始又派任的唯一外省籍省主席,與占絕大比例的臺籍省府委員兼廳處長形成「山海共治」(即習稱的「半山」或「阿?!梗┑木置?。
1990年代初期,李登輝繼蔣經(jīng)國掌握大政後,即主導分階段的修憲,立法院配合相關(guān)的立法和修法,展開中央和地方體制的改造,分別於1991年、1992年舉行第二屆國大代表、第二屆立法委員選舉,國會完成全面改選,1994年「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完成立法程序,地方自治正式進入法制化,以及1994年12月省長和直轄市長的直接民選;1998年12月完成精?。ㄓ址Q凍省、廢省)的政治工程,此一「憲政改造」系依據(jù)1997年7月18日第三屆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以及1998年10月立法院依此制定的「臺灣省政府功能業(yè)務(wù)與組織調(diào)整暫行條例」,明訂「第一屆臺灣省長之任期至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止,并於任期屆滿之日起停止辦理」;從此臺灣省政府展開分年、分階段地邁向「精省」之路,成為中央政府的派出機關(guān)。
中文關(guān)鍵字:臺灣省政府 , 省主席 , 省府委員會
英文關(guān)鍵字Taiwan Provincial Government , Provincial Governor , The Committee of the Taiwan Province Government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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