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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五減租源自國民黨政府曾在中國大陸實施的「二五減租」,佃農向地主繳納的地租率原本是50%,以此基準減收25%,即為50% × (1-0.25)=37.5%,三七五減租規(guī)定地租率最高為37.5%,現有地租高於37.5%者須降至此標準,低於此標準者則不得提高;地主不得預收地租,若遇歉收則應調降;佃期不得低於6年;租約期滿後,除非地主收回自耕,否則仍應租給原佃農;地主若要出售土地,原耕作之佃農有優(yōu)先承購權。農地的「正產物」是指稻米、甘薯等,以1947、1948年的平均值為計算依據,而非依每年收獲量的37.5%重新計算,所以是定額制而非定率制。各縣市鄉(xiāng)鎮(zhèn)設有租佃委員會,以仲裁調解租佃糾紛。
三七五減租的實行成績,據統計受益農戶296,043戶,占農戶44.5%。訂約面積256,557公頃,占耕地總面積31.4%。地租率由50%~70%減為37.5%,佃農的負擔大為減輕,生產意愿提高,1948-1951年增加47%以上的生產量,生活獲得改善。
因應農業(yè)現代化及社會經濟條件變遷,2004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0號」解釋:三七五租約期滿後,地主得因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guī)模而收回耕地,且不須依規(guī)定補償佃農。至今,三七五減租的農地已不復存在。
中文關鍵字:三七五減租 , 土地改革 , 土地政策 , 地主 , 佃農
英文關鍵字Rent Reduction to 37.5 Percent , Land Reform , Land Policy , Landlord , Tenant farmer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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