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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川幕府初期以來,日本朱印船(特許貿易船)在東南亞、馬尼拉和澳門各地貿易。在德?韋特(G. F. de Witt)指揮官時代,濱田彌兵衛(wèi)就曾率船「飄流」到大員(今安平)。荷蘭人於1624年來到臺灣,對於已在臺灣做生意的日本人甚為防備,并欲課以稅金;日人甚為不滿并加抗議。大員方面顧及平戶荷蘭商館以及貿易利益,低調處理,不過利益沖突始終未平。
1626年底,濱田彌兵衛(wèi)與德?韋特又生磨擦,巴城總督顧恩(Jan Pietersz. Coen)遣東印度議會非常務議員訥茲任臺灣長官,并赴日向將軍調解雙方關系,但無功而返。1628年5月底,濱田彌兵衛(wèi)率2艘帆船從日本抵大員,載有470名人員并從日返臺的新港人及大批武器。上岸後被扣留數(shù)日,新港人遭到關押,帶來的將軍禮物亦被沒收。濱田彌兵衛(wèi)抗議不被接受,遂於6月29日發(fā)動突襲,挾持訥茲,開出釋放新港人等5條件,隨後帶訥茲及其他人質航抵日本關押,幕府并關閉平戶荷蘭商館、拘禁人員。
巴達維亞當局派普特曼(Hans Putmans)於1629年6月抵臺接替臺灣長官。訥茲在1629年底返巴城,隔年3月遭到拘禁;1632年9月巴達維亞當局將他送往日本監(jiān)禁,向幕府交涉重新開市事宜,後來終獲同意,恢復通商。至於訥茲則到1636年才獲釋放。
1628年5月被關押的理加(Dijka)等16名新港人,是在訥茲赴日協(xié)商時,應濱田彌兵衛(wèi)之邀前往日本,進見幕府將軍,以臺灣住民代表身分獻上大員(Taijoung)的主權。幕府雖未接受此一主權請獻,不過新港人進見之際,日方指當時前往協(xié)商的訥茲等人并非荷蘭(王?)之代表,總督不過亦為雇員(意即不具代表性);荷方則極力主張擁有大員主權,指理加等人為偽代表。因此這些新港人返臺後,被公司視為「賣國者」遭到關押;濱田彌兵衛(wèi)要求的5條件之一就是釋放新港人。此一外交插曲凸顯當時各地人們的主權觀,或許也影響後來荷蘭東印度公司對臺灣原住民的態(tài)度,沖擊原住民對公司的關系。
中文關鍵字:訥茲 , 熱蘭遮城 , 顧恩 , 普特曼 , 新港
英文關鍵字Pieter Nuyts/Nuijts , Zeelandia , Jan Pietersz. Coen/Jan Pieterszoon Coen , Hans Putmans , Sinkan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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