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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民大會實錄》,張群、王世杰等提案人將制定臨時條款定位為修憲案。由於規(guī)定總統(tǒng)必須經(jīng)行政院院會決議後才可以采取重大行動,因此臨時條款主要是行政權的擴大。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在1959年發(fā)生「八七水災」、1978年美國宣布即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1988年蔣經(jīng)國總統(tǒng)逝世時,共3次動用臨時條款的緊急處分,因此其對憲政體制之影響并不大。
但是,在1950年代蔣中正擬三連任總統(tǒng)、部分國民大會代表主張修憲配合時,自由派言論如《自由中國》,基本上將臨時條款視為中華民國憲法的一部分,反對修憲,而中國國民黨當局則將臨時條款與憲法分離,1960年3月為因應蔣中正三連任之需要,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使總統(tǒng)連任次數(shù)不受限制。1966年2月,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再度修正臨時條款,授權總統(tǒng)在動員戡亂期間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之大政方針,并授權總統(tǒng)得以調(diào)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人事機構,使總統(tǒng)擴權得到合法性;另針對中央民意代表長期沒有改選,則賦予根據(jù)人口的增加或是因故出缺的中央公職人員采取增選或補選的方式,另行充實的法源。1972年為因應聯(lián)合國中國代表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的變局,補強統(tǒng)治的正當性,進一步修正臨時條款,制訂中央增額民意代表的制度,明文規(guī)定資深中央民意代表繼續(xù)行使職權。
此後,國民黨當局基本上將臨時條款視為憲法體制的一部分,而主張改革的人士,則批評臨時條款是憲法的「違章建筑」,主張加以廢除。1991年李登輝總統(tǒng)推動憲政改革,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提案通過廢止臨時條款,總統(tǒng)於4月30日明令宣告結束動員戡亂時期於5月1日零時終止,并同時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中文關鍵字:動員戡亂時期 , 憲政體制 , 修憲
英文關鍵字Period of National Mobilization in Suppression of Communist Rebellion , Constitutional legal system , Constitution Revision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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