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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人移民臺灣,屬於日本領土內移民,分成契約移民、自由移民兩種。契約移民中,由官方主導管理者稱官營移民,由私人經營者稱私營移民;依職業(yè)別又分為農業(yè)、漁業(yè)、礦業(yè)、林業(yè)及工業(yè)移民,而以農業(yè)移民為主。農業(yè)移民分四期,分別為私營移民時期(1985-1908年)、花蓮港廳官營移民時期(1909-1917年)、臺東廳私營移民時期(1917-1945年)、官營移民時期(1932-1945年)。
移民村的土地,原則上是經過土地調查、林野調查,證明為無主而收歸國有之地,并經過調查評定為適合規(guī)畫作移民村的地區(qū)。移民事務的主管機關為民政部殖產局林務課,1909年(明治42年)開始從事移民事業(yè)調查及準備工作,1910年設置移民事務委員會、移民課、移民指導所等相關機關,10月,臺灣總督佐久間左馬太裁決「移民實行案」,確立移民的根本方針。
在官營移民事業(yè)實施之前,1899年日本企業(yè)家賀田金三郎就已招募移民來臺,於花蓮設置第一個私營移民村賀田村;至於第一個官營村則為1909年,總督府在花蓮港廳規(guī)畫設置的吉野村,以蔗作為主,之後陸續(xù)設置豐田村、林田村。官營移民村的聚落為「生產居住復合式」結構,住宅位於生產空間之中,村內設有移民指導所、醫(yī)療所、小學校、神社、傳教所等公共設施,住宅與耕地之間以道路聯(lián)絡,并與外界形成運輸網絡。
1932年(昭和7年)以後,日本外因九一八事變的刺激及南進政策的發(fā)展,內因臺灣保安林解除、河川整治工程及水圳工程,使農業(yè)環(huán)境改善,再度興辦官營移民。1932-1945年移民計畫轉往西部的舊濁水溪、新虎尾溪、下淡水溪流域的河川新生地。濁水溪南北兩岸建設有秋津村、豐里村、香取村、鹿島村、八洲村、利國村、榮村、春日村共8個移民村。南部移民村為日出村、常盤村、千歲村,為菸草專作區(qū)。東部只有卑南水圳區(qū)的敷島村。
私營移民村有臺東廳的鹿野村、旭村、鹿寮村、池上村,設於1915年(大正4年)以後,初由臺東制糖株式會社經辦,因經營不善,1921年轉移給臺東拓殖株式會社。
除了農業(yè)移民,也有少數的官營漁業(yè)移民,初期於1908-1911年推展,但成效不佳;1925年以後因花蓮港筑港完成,在蘇澳、新港及花蓮港再度進行漁業(yè)移民共76戶。
1945年8月日本戰(zhàn)敗投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管臺灣,日本移民陸續(xù)由「日僑管理委員會」遣返,移民村的土地由「日產處理委員會」接收。
中文關鍵字:官營移民 , 私營移民 , 農業(yè)移民 , 漁業(yè)移民 , 同化政策
英文關鍵字emigration policy , emigrant settlements , agricultural immigrants , Fishery immigrants , policy of assimilation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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