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3月23日~)1990年代由於在野立委力爭,立法院遂針對二二八事件的處理問題進行立法工作。由於國民黨方面主導通過的法案拒絕采取賠償一詞,并認為原定的補償金過高,因而在1995年3月23日完成立法之時,發(fā)生朝野沖突。本條例之立法主要目的是希望使「國民了解事件的真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而所謂的受難者,則指人民因二二八事件導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chǎn)遭受公務員或公權(quán)力侵害者(根據(jù)司法程序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行政命令已取得補償撫恤或救濟者除外)。至於補償?shù)姆秶ㄋ劳龌蚴й?、傷殘者、遭受羈押或徒刑之執(zhí)行者、財物損失者、健康名譽受損者,以及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經(jīng)授權(quán)訂定的其他未規(guī)定事項,而補償?shù)慕痤~最高則為600萬。由於政府回避完全負擔事件處理及補償?shù)呢熑危虼硕耸录o念基金會的基金也包括接受國內(nèi)外公司團體及個人捐贈。
參考資料
〔★立法院秘書處,《法律案專輯》,185輯,1996;『立法院法律資料庫──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